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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》及《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的通知

2018-01-17

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

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》及《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的通知

市人力社保局、市卫生计生委,各区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
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,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财政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,结合新修订的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》(财社〔 2017 〕 144 号)规定,对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》(财会〔 1999 〕 20 号)进行了修订,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。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、平稳过渡,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,财政部制定了《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,现将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》和《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转发给你们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局。

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>的通知》( 财 会〔 2017 〕 28 号)和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>的通知》(财会〔 2017 〕 29 号 )请登录“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 www.tjcs.gov.cn”或“天津会计网 www.tjkj.gov.cn”下载电子版。

2018年1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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